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县(市)区餐厨垃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