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在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