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十四条有效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帐,载明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流向;(二)设置有明显标志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三)安装隔油、隔渣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四)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应当分开收集,食物残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