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开办食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应当与符合本条例要求的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

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每季度将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的情况向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报送。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