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十五条有效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符合本条例要求的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收运,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沿街巷摆放;(二)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沟渠和公共厕所,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三)将餐厨垃圾交由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四)将废弃食用油脂或其加工产品用于餐饮、食品加工或者作为食用油脂销售。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