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服务标准、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违约责任等内容。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