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有至少五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食品安全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处理设施,并建立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等相关制度;

(五)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