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二)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

(三)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