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