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经济林种植面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