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靠船舶或者设置与供水、保护水源无关的浮动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