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漳河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从事经营性餐饮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漳河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烧烤、露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漳河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施用农药(含除草剂)、化肥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