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章 漳河水库水环境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新增经济林种植面积;(三)从事旅游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已经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已经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应当逐步退出。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