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增经济林种植面积;

(三)从事旅游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经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已经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应当逐步退出。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