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停靠船舶;

(三)设置与供水、保护水源无关的浮动设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