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的监督管理。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与历史文化名城有关的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服务、国防动员办公室、消防救援机构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