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