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