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审议保护名录、保护规划等重大事项,其议事规则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事项的评审、论证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并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