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标志物的,由市、县(市、区)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标志物的,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