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破坏或者影响建筑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的,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