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城区,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中历史文化资源相对集中的区域,一般是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三)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镇和村;

(四)传统村落,是指经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保存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

(五)历史地段,是指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能够真实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区域;

(六)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七)传统风貌建筑,是指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等的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