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称号的,由市、县(市、区)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