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由市、县(市、区)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