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的。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