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第三方运营主体,通过产权转让、置换、委托管理、退租等腾退方式,收购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改造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创新创业空间,以及绿地、广场、口袋公园等公共开放空间,恢复保护范围内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改善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