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的传承与利用,应当坚持以用促保,推进活化利用,传承历史文化。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