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层次、分类别串联各类历史文化遗产,构建融入生产生活的历史文化展示线路、廊道和网络,系统完整展示潍坊历史文化。

对历史文化遗产集中的区域,在符合其历史文化价值、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前提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下列产业引导政策,引导优化资源配置:

(一)扶持和培育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以及承载历史文化价值的商业、产业等;

(二)培育产业集群生态,因地制宜引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文化艺术机构、创新型旗舰企业、大师和名人工作室等;

(三)植入小型产业孵化器、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以及共享办公空间;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的其他业态。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