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常巡查管理机制,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

保护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利用视频监控、遥感监测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破坏保护对象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等违法行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巡查时,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灾等工作,依法查处或者告知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涉及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