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同级保护主管部门制订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