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传统风貌建筑翻建、改建或者拆除的,应当符合其所在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或者历史地段保护规划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