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建筑上刻划、涂污;(二)堆放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建筑安全;(三)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四)擅自拆改传统风貌建筑结构,破坏传统风貌建筑原造型和风貌;(五)设置破坏或者影响建筑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六)其他损坏建筑或者违反保护图则的行为。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