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堆放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建筑安全;

(三)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四)擅自拆改传统风貌建筑结构,破坏传统风貌建筑原造型和风貌;

(五)设置破坏或者影响建筑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六)其他损坏建筑或者违反保护图则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