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确需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设方案,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拆除方案,经所在地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三)在核心保护范围内,对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符合保护规划的更新改造方案,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等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五)在风貌协调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