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传统街巷、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