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房屋征收部门、土地收储部门在房屋征收、土地收储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未完成调查评估的,不得开展征收、收储工作。调查评估结果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