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地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以保护利用:

(一)严格限制更名;

(二)运用挂牌、立碑等形式宣传、保护相关历史文化;

(三)周边地理实体命名、更名时,合理派生使用;

(四)已经消失不用的,在地理实体原址重建或者迁移时视情形恢复使用;

(五)其他保护利用措施。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