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地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以保护利用:(一)严格限制更名;(二)运用挂牌、立碑等形式宣传、保护相关历史文化;(三)周边地理实体命名、更名时,合理派生使用;(四)已经消失不用的,在地理实体原址重建或者迁移时视情形恢复使用;(五)其他保护利用措施。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