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分别纳入城市或者县、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当纳入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村庄规划,保护规划深度达到村庄规划深度的,可以作为该村的村庄规划。

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以及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环卫、消防、人防、地下空间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负责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部门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