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的保护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一)历史城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三)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保护对象跨镇、街道的,所涉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为保护责任人,保护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保护对象跨县(市、区)的,所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均为保护责任人,保护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