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第十四条有效保护对象因不可抗力导致严重损毁、灭失,或者保护层级、保护类型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由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及时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按程序报相关保护对象公布部门核准。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