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属于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保护对象,有义务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提出申请或者建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或者建议后十五日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勘验,提出处理意见,认为可能属于保护对象的,应当马上采取保护现场等措施。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后,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列入保护名录,并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

对发现保护对象上报、上交,或者提出申请、建议,使保护对象得到及时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形式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