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第十条有效保护对象的认定、申报等工作,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历史地段、传统风貌建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经批准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应当保持其标准名称的相对稳定。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