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查、定期探访等工作,及时了解留守老年人生活状况和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提供相应援助。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推动形成孝敬父母、尊重老人、互帮互助、邻里相亲的良好社会风尚。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