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第四节 医养结合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机制,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