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第三节 农村养老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有条件的村将经营收入、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出让等集体经济收益,通过法定程序,按照一定比例用于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