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第三节 农村养老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民政部门可以依托乡镇敬老院、农村幸福院等载体开办老年食堂、设置老年助餐点,探索邻里互助、结对帮扶等模式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鼓励通过财政补助、村集体自筹、老年人子女承担、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运营资金,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