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独居、空巢、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形成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业主委员会、网格员、家庭医生、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老党员、低龄健康老年人、亲属邻里等共同参与的探访关爱合力,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视频等方式,定期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探访关爱,防范并及时发现意外风险。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