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养老服务需求,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内容和标准。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