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贴、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或者部分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等老年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