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跨地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支持家政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拓展服务领域,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