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跨地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支持家政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拓展服务领域,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