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布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利用城镇住宅区配套的养老服务用房,重点建设小型化、连锁化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提供给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进行社会化运营,为社区居家老年人开展集中照护、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文体娱乐等养老服务,打造“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