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布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利用城镇住宅区配套的养老服务用房,重点建设小型化、连锁化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提供给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进行社会化运营,为社区居家老年人开展集中照护、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文体娱乐等养老服务,打造“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