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等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规划,体现特有的文化或者风格特色。

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指导监督、规范设置。

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产生声音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和噪声污染,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车辆的安全行驶。

在供电、供气、供水、电信等设施或者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设施使用、管线安全。

利用机动车车身表面设置广告,不得影响乘客乘坐、车辆识别和行车安全,不得设置和播放动态、活动广告。

利用工地围挡、公共交通站亭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行人安全、行车安全、站亭识别和乘客疏散。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